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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转嫁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20页(783字)

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去认定保险性质的一种学说。1901年,美国学者A.H·威莱特所着的《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一书,为美国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书中,威莱特描述了保险的性质: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危险转嫁。此种观点,在全美保险界,一时广为推崇,形成了关于保险性质的危险转嫁学说。

早在19世纪末,美国经济学者对危险的概念曾进行过讨论,其分析从利润的本质着手,将危险概念纳入经济学分配理论的范畴。威莱特倡导的危险转嫁说的主要观点是:①所谓保险是指保险者为补偿资本不确定的损害,而积蓄(填补资金)的一种社会设施,将个人的危险转嫁于其他个人或多数人之团体。②无论在哪里,只要有为不确定损失的积蓄或有风险的转嫁,就存在保险的一种要素;仅当多数风险在一个团体中被结合起来,并相互联系时,才是完整的保险。③之所以危险可以转嫁给保险人,是因为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并不是所有被保险人转移风险的总和。保险入规模愈大,稳定性随之增加。基于上述论断,威莱特总结道,保险人只须让每个被保险人交付一定的分担金,积蓄这些分担金,便可以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这样也使被保险人不确定的损失,通过危险转嫁,转化为确定性的保障。

除威莱特外,美国保险学者胡波尔,日本的村上隆吉也公开支持和主张危险转嫁说。胡波尔的见解集中在其所着的《财产保险》一书中,关于保险性质的描述,几乎沿用威莱特的定义。村上隆吉的主张是:在积聚有危险的多数人时,不是全部经常遭遇事故,但因其中究竟何人遭遇事故全然不知,所以多数人各自提供小额的分担金,分给其中遭遇事故的少数人,以补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享受了与未遭遇事故同样的待遇,其余多数人则处于免于事故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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