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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保险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21页(508字)

从人格上也存在损失的角度揭示保险性质的学说。关于人寿保险性质的学说。最先倡导此学说的是美国的保险法学者柯勒。他的基本观点是:保险对于财产以外的损害,也有补偿的作用。他认为,除物质上的损害以外,尚有精神上的损害,人寿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在于它还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柯勒认为,精神损失按引起的原因划分,具体可分为:经济冲击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纯粹的精神刺激造成的精神损失。前者能够进行经济上的估价,予以评估,从而通过经济补偿可以抵消或减轻损失程度;后者不可能用货币度量,从而不存在经济手段的补救。但是纯粹的精神损失,却是人格的一种损毁,可以通过人寿保险提供特殊的补偿——精神慰藉来实现。总而言之,柯勒的观点,除强调人身上事故引起的能用货币度量的经济损失可由寿险提供补偿外,还能提供不可估价的纯精神或人格损失的补偿。

日本的学者青山众司也有类似的观点。青山众司认为:“人寿保险者,乃以补正精神缺损为目的的一种慰藉制度。”((日)青山众司:《保险契约法》,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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