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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纪检监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87页(721字)

在中国金融系统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活动的总称。金融纪检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金融系统中共党组织或党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行纪律的活动。金融监察是政府监察机关对金融系统的机构或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以及遵守政纪的情况进行监察的活动。在实际工作中,金融纪检部门和监察部门往往相互配合、统一指挥、共同作战。金融纪检监察职能主要有:(1)保护金融员工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2)加强党纪政纪教育,提高员工和党员遵纪守法、反腐倡廉的自觉性;(3)执行党纪政纪监督职能,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4)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金融纪检监察的对象为各级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金融纪检监察的权限,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对象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金融纪检监察是金融系统内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的工作机构有:1985年5月25日经党中央批准设立的中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律检查组、1988年5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监察部派驻金融系统监察局,以及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设立的各省、市、县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省、地、县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各商业银行党组纪检组、监察室。199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8〕9号),决定中央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撤消,成立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决定各金融机构党组纪检组撤消,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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