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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2页(572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在证券交易中,故意采用不正当手段支配和控制交易价格,获取非法收益或者转嫁自身风险其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中列举了几种典型、常见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有: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本罪“情节严重”的主要指操纵证券价格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很大,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操纵市场导致证券价格暴涨暴跌,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上市公司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或者利用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操纵市场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构成操纵证券价格罪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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