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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2页(454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获取交易佣金等非法收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在定罪和量罪中有两个情况要划清:一是以证券投资分析人士身份提供投资参考意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二是,情节显着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后果”,主要指因此而引起证券交易价格较大幅度的异常变动,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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