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3页(332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其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将其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由国家有关司法予以解释。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