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具资信证明罪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3页(434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①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②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银行提供担保服务的保函;③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汇票、本票、支票票据;④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开出证明银行存款的单据;⑤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证明个人或某单位经济实力的文件,如:票据、存单、房契、地契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委托书、协议书等。“违反规定”,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非法出具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构成非法出具资信证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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