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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3页(556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存放国外或者私自携带、托带、邮寄出境等,以逃避国家外汇管制其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国际支付手段或资产。包括:①外国货币,如纸币、铸币;②外国支付凭证,如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如政府债券、股票、公司债券等;④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⑤其他外汇资产。逃汇罪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所谓“情节严重”指的是:逃汇数额巨大;多次逃汇;因为逃汇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后又重犯;严重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手段恶劣,如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主管部门或者银行调出外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政治影响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有逃汇罪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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