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3页(299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提供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渎职等带来重大损失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对构成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