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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4页(822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集资诈骗罪具体有如下情形:①携带集资款潜逃;②挥霍集资款,致使其款无法返还;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其款无法返还;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其款无法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犯集资诈骗罪的,其刑事处分分为: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④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其刑事处分分以下三级:①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数额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上述“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及“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界定标准,由有关立法、司法机关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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