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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5页(519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①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诈骗数额的计算,如果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本罪所涉及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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