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72页(852字)

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凭证是股份证书。它属于表面证据,而非所有权证明。

如果受让人依有关公司正式发出的股份证书并付出一定的对价而取得了股份的转让,股份证书上所述的事项成为“禁止反悔”的事项,有关公司不得否认。

如果有关公司根据伪造的转让证明而发出股份证书,公司则可以通过否认有关股份所有权的权利来对抗伪造人,同时可向伪造人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还必须将真正的股份持有人重新记入成员名册之内。

如果有人先利用伪造的转让证明将股份证书过户,然后将有关股份转让给善意受让人,公司不得将该受让人登记入册,但必须赔偿受让人的损失。

股份证书必须由公司或公司授权之人签发。如果公司秘书在股份证书上伪造董事签名,并用欺诈方法盖上公司印章,则公司不得否认股份持有人要求登记之权利。

如果股份证书上注明的股款已付足,且有善意第三人据此受让股份,公司就不得否认有关股份的股款已全部缴纳。

当与公司交易之人明知股份证明上有关陈述是不真实的,公司可以主张否认权。原始接受分配之人不得引用“禁止反悔”原则来禁止公司否认分配的股份已全部支付;如接受分配者事实上并未缴足股款,他应知道股份证书上的陈述是虚假的。

股份证书及债务在发行条件中未有另行规定时,必须在分配或转让登记之月起2个月内交付,否则公司及每一位渎职人员将被处以罚金。

如果公司拒绝转让登记,权利人可在2个月内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遵守《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若公司于10天之内继续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可以指示公司及其职员在指定的时间内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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