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登记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62页(1401字)

在香港创办一家注册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创办人,由创办人筹集一定资金。其次,创办人必须向公司注册官递交有关文件:

(1)公司组织大纲;

(2)公司组织章程;

(3)由律师签署的保证遵守《公司条例》行事的宣誓书或由董事或秘书签署的声明;

(4)有股份资本的公营公司,应提交董事名单以及董事签署的同意担任这一职务的声明和他们购买的股份数额证明;

(5)公司第一位董事会成员及秘书名单、个人履历,并附有他们签署同意担任该职的声明。

再次,创办人交付注册登记费用:注册费50英镑和发行资本额1%的资本税(无限公司除外)。

无限公司重新登记注册为有限公司时须呈交一些必要的文件,包括一份由该公司董事或秘书签署的特别决议书和一份已修改的公司组织大纲,然后缴付费用。无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对于该公司在变更前的债务和权利不产生任何影响。

在香港注册一家海外公司,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注册官递交以下文件:

(1)经验证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相当于香港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副本。有关文件如非英文,则须附有译文的签署副本一份。

(2)公司董事及秘书名册一份,内容必须包括有关董事及秘书的一切详细资料。

(3)授权在本港代表公司接收文件、书信以及任何需要送达该公司通知的本港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4)经验证的公司设立证书副本所登记的代理人只能是律师事务所或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注册的海外公司必须具有英文名称,公司法未对可否使用中文名称作明文规定;实践中,假如某一海外公司附中文名称,注册官会将其登记在案。

注册公司领到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证明其已成立。但是,任何人仍可持适当理由向该注册公司的法律地位提出对抗。如果该注册公司的成立目的是为作非法用途,则公司的注册可随时被取消。根据《公司条例》第337B条规定,如果注册公司的名称与某一香港享有商誉或经已注册的商标相近或相同,公司注册署有权在海外公司登记后6个月内通知该公司更改其名称,海外公司可在接到更名通知的3周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通知。若海外公司未提出此项申请或申请后法院仍确认该通知,该公司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停止在香港使用该名称进行商务活动。海外公司经财政司批准,可另登记新名称。

(5)经验证的符合设立国要求形式的帐册副本,除非该公司被视为相当于香港私人公司且在该设立国不必公布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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