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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2页(558字)

由大藏省(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即日本银行共同实施的金融监管体制。

大藏省在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监管对象主要有商业银行(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外国银行)、专业金融机构(长期信贷银行、信托银行、专业外汇银行)、相互银行、信用合作社及政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大藏省的银行局是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主要部门,国际金融局则主要负责对银行的外汇业务、国外放款和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大藏省的金融监管权是由各个单项法规分别赋予的,如银行法、长期信贷银行法及外汇外贸管制法等等。

所有银行都要定期向大藏省呈送其业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大藏省依据银行法和其他法规,对金融机构实施常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资产质量、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评价经营管理水平等。

大藏省实施现场检查的宗旨是保持金融体系和金融业务活动的安全和稳定。根据日本银行法的要求,日本银行与各客户银行分别签订协议,日本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建立在这种协议基础之上。

根据协议规定,日本银行也有权要求在日本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向其报送定期报表,日本银行也可以对开户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金融机构还必须遵守商业法、证券法中有关审计的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审计师向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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