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7页(225字)
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
信用证以进口地货币开出时,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则为最终付款,再无权向议付行追索。信用证以出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一经付款,即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信用证以第三国货币开出时,付款行是第三国的银行,其地位与偿付行相似,都不凭单据而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信,履行汇票付款人的责任,将票款付给持票人(即议付行),一经付款,不得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