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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87页(328字)

香港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法规。

于1983年6月30日通过并开始施行,1989年稍有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以取代以前缴付保险金办法;②规定公司偿付准备金的标准;③审查公司董事和主要经理人员之资格品德是否合适;④对公司账册与报表的各项具体要求和审核;⑤规定经营业务范围、险种和分类;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和清盘的规定;⑦政府的干预权力和豁免规定;⑧其他。

该条例规定:经营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为500万港元,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1000万港元。保险公司要按其业务量保持资产大于负债的一定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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