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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8页(589字)

对借款人的营业没有控制权的担保人。

典型的例子是银行、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充当担保人。因为独立担保人对借款人没有控制权,所以借款人很难要求他对贷款人延长贷款清偿期或修改贷款协议等做法不提出抗辩。为此,独立担保人订立担保协议时,一般多采用下列条款:①恩惠期。

担保协议规定,只有在贷款的清偿期届满后一定期间(如60天)之后,担保人才有清偿的义务。

②按原定的到期时间表还本付息,不按加速到期的总额付款。③独立担保人的担保金额限于还本付息的金额,不包括佣金、各项费用及税负等。④对收回债款的使用。⑤担保人不放弃抗辩权。因为独立担保人对借款人没有任何控制权,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私下达成某种交易,由贷款人延长贷款的清偿期,或放弃某种担保物权,而独立担保人又不能对此提出抗辩的话,这对担保人是极为不利的。⑥独立担保人对借款协议加以控制。

因为借贷协议是以他的信用为基础订立的,与他的切身利益有关,独立担保人对借贷协议的控制也是多方面的。⑦禁止贷款人未经担保人的同意把借贷协议或担保协议转让给其他人,以便担保人能控制谁是协议受益人。

⑧购买债权的选择权。独立担保人有时可能要求保留随时购买他所担保的债权的选择权。这项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使独立担保人在把债权买下以后,能对财务状况日益恶化的借款人进行立即追索,或立即执行正处于购并中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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