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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页(745字)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相对方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权利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1)行政机关的权利:①行政决策权,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宪法和法律和国家政策,有权对管理的事项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②行政立法权,即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订和修改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法律规范;③行政执法权,即对行政管理的具体问题,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加以解决;④行政监督权,即有权对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否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和执行行政命令,进行监督和检查;⑤行政奖惩权,即有权对模范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和执行行政命令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抗拒行政命令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行政法律制裁;⑥行政仲裁权,即有权对有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以仲裁者的身份依法作出裁决;⑦行政委托权,即有权将有关行政管理的事务依法委托给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2)被管理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①批评、建议权,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帮助和监督行政机关搞好行政管理工作;②检举、控告权,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以及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廉洁;③申诉权,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撤销或变更;④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权,即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⑤请求赔偿权,即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时,可以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弥补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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