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8页(239字)
国民政府颁发的金融法规之一。
1928年11月16日公布,共23条,规定交通银行为特许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组织;资本总额定为国币1000万元,其中官股200万元,设总行于上海。经财政部特准,得发行兑换券,并受政府委托,经理一部分国库事项。条例还就交通银行董、监事的设置和股东总会的召开等作了规定。1935年6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后的交通银行条例,共26条,规定股本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官股1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