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西人民出版社《简明农业经济辞典》第27页(271字)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是指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占有土地的形式。在我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是通过土地改革,消灭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使之成为农民的个体所有制。然后,再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逐步改造为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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