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西人民出版社《简明农业经济辞典》第29页(381字)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六十条》,1962年由党的八届十中全会讨论通过。《条例》执行过程中曾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又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在全国试行。

《条例》指出,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提出了要尊重和保障社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国家和集体以及集体之间要实行等价交换的政策,不准“一平二调”;要实行按劳分配政策,反对平均主义;允许社员经营一定数量的自留地和从事正当的家庭副业,开放集市贸易。此外,《条例》还对人民公社生产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社队企业、科学种田、收益分配、民主办社、社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等都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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