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页(218字)

①汉魏两晋北朝时郡县官府中的低级吏员。

承担当差、打杂任务,也有主管文书者。地位卑末,与上司为主仆关系,上司可以行杖。干与吏、僮常并称,可能参与生产劳动。北宋时,干仅充雇役,在州县有役籍,不事农业生产。

②北齐时特殊形式的农奴。齐有食州、郡、县干之制,即以干为职田生产者,贵族官僚无偿占有劳动果实,称为干禄。

干来源于隶户,直属封建国家,可以赏赐,纳绢十八匹即放免。北齐后不见食干制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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