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2页(259字)

亦称土户、亚户。

古代编制户籍称有田户,能提供赋役的人户为主户,与*客户相对。秦汉至唐初主要指定居的土着居民。外地流入之民称客户。主户为税户,客户不纳税。

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实施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取消主、客户区别,一律按资产等差征税。入宋,以有无土地、财产,是否纳税为区分主客户依据。主户包括地主、城市工商业者和自耕农等纳税户。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廓主户分为十等户,皆据财产多少定等第。四、五等户大都为贫苦农民,一般不负担差役。元以后不用主客户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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