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页(278字)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

分人为蒙古、色目、汉、南人四等,地位、待遇皆不平等。凡中书省丞相必用蒙古勋臣,间用个别色目人亲信,汉人不能充任。平章政事多用蒙古、色目人,一般不用汉人,行省丞相、平章及达鲁花赤亦同此例。枢密院长官(即知院,执掌兵权)、御史大夫等皆不授汉人。

南人地位最低,甚至不能充任廉访司书吏。科举入仕对汉人、南人亦多加限制。

蒙古人与汉人争执冲突,被殴汉人不许还手,乘醉打死汉人,无需偿命。同样犯罪,蒙古、色目人量刑较轻。在中原、江南皆驻军监视、防范,严禁汉人、南人执兵器,习武,围猎,祈神赛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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