丐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页(231字)

亦作匄户。

俗名大贫、贫子。或谓乃宋代罪犯、战俘后裔。社会地位与*堕民相似。散居于浙东、苏南一带,世充贱役。男子以捕蛙、制绳等为业,并为婚丧之家执役。女子为保媒,当伴娘,充栉工,或为金珠牙侩,称贫婆。

岁时佳节则沿门奏乐乞食。法律规定,男不得穿长衫,女不许缠足,亦不准与良民通婚。

又禁读书、科举或纳资为官。

雍正八年(1730),江苏巡抚尹继善上疏,谓照乐户、惰民事例,除其丐籍,列入编民,朝廷批准。然仍受社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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