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大宪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45页(719字)

1969年菲律宾第6届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关于国家经济措施的联合决议案。事先征得总统科斯的赞同。认为菲律宾经济具有三大特征:1.本国经济大部分依赖于农业,它是国民收入及就业的主要供给者。2.收入分配不平均,故有扩大本国中产阶级的必要。3.目前外侨控制了经济的主要部门。因此,菲律宾政府应该:在工业与就业方面,注重技术化及人民的充分就业,尽力诱导和协助菲人企业家建立和发展基本及一体化的工业;为本国制造工业扩展国内市场,采取选择性的进口统制,并建立国家金融机构,对优先投资范围内的工业予以优惠信贷;建立经济发展机构,大力推行“开拓性”的工业计划,不可将国家工业化及充分就业的责任完全推给私人企业;建立中央执行总机构,赋予全权以计划及指导各种经济活动。在外汇统制与经济民主方面,外汇分配亦应依据优先计划的制度,应限制非必需品的进口,尤应反对进口高级奢侈品;为消除社会及经济上的不平等,应发展本国的中产阶级,阻止不合理的专利,工厂应以较大的利润份额给予劳动者,农业改革亦应尽力推行。关于外国投资,虽予以欢迎,但应加以限制,勿使其经济力量控制本国的经济活动,并成长为政治力量,从而侵犯菲律宾的政治独立。为此,外侨不能享有公民待遇;全部仲介贸易应菲化;所有金融业应菲化,外侨在国内借款应受特别限制;影响国计民生的工业应置于菲人控制之下。关于农业及土地开发方面,为达到粮食自给及提高农业生产力,应注重于灌溉设施及科学的耕种方法;应鼓励农民组织合作社,以减少中间人的盘剥;应给予菲人控制的企业以农产品津贴;应合理使用土地和森林资源。此决议案旨在经济领域中实现“菲律宾人第一”政策,故引起外国侨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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