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7页(194字)

亦称长年。

明清时,农村中计年受雇的劳动者。嘉靖《吴江县志》:“若无产者赴逐雇倩,抑心殚力,计岁受值者曰长工。”长工与主人立有契约文券,议定年限、工资。工资多为货币,也有实物,或给小块土地耕种以偿。

明律亦称为雇工人,身分介于凡人与奴婢之间,侵犯主人加等处治。主人殴伤雇工人,减凡人三等,若非故杀,打死不抵命。

乾隆后,长工始与凡人地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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