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3页(256字)

三国魏法律的总称。

主要有律和令。魏明帝命陈群等删约旧科,旁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太和三年(229)颁行,即《魏律》。改汉具律为刑名:各篇中有相类者,则随类分出,别立篇目;除厩律。

其篇目据清人沈家本考证为刑名、户、擅兴、盗、贼、劫略、偿赃、清赇、告劾、诈伪、杂、捕、系讯、断狱、囚、免坐、毁亡等。

其置刑名于律首,以八议入律,开后世诸律之先河。至隋已佚。

晋书·刑法志》载《魏律序略》。魏令有《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合一百八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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