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4页(378字)

宋法律的总称。

神宗以前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格、式,神宗时改为敕、令、格、式。主要有①《宋刑统》,太祖建隆四年(963)撰成,颁行全国。

其后虽用编敕时多,而终以《宋刑统》为本。

②编敕,将皇帝单独发布的诏敕(散敕)加以汇编。有《建隆编敕》、《太平兴国编敕》等。神宗时以敇代律,并统编敕令格式,而单独的编敕几乎不见。③条法事类,南宋孝宗时将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别类重作整理,编《淳熙条法事类》。宁宗时有《庆元条法事类》。

④例,即经过法律程序所编纂的成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分断例和指挥。断例是判案的成例,如北宋有《熙宁法寺断例》,南宋有《乾道新编特旨断例》。指挥是中央尚书省对下级官署的指令。

此外,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的敕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决定)、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对法令所作的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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