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4页(237字)

宋代特别刑事法规。

适用于重法地区的盗贼案件。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订立,规定犯劫盗罪应判处死刑的,没收家财,妻子迁出一千里。如遇赦令,配远恶地。判处徒、流刑的,编配岭表。

流罪遇降等处罚,发配三千里。没收一半家财,妻子亦降等处罚。

应编配者,即使遇赦,也不得改移较近地区,不予释放。若窝藏犯死罪的劫盗犯,情重者斩,其他皆配远恶地,没收一半家财。

三次犯窝藏罪的,杖配五百里,或邻州。在非重法地区,窝藏盗贼罪犯的,亦按重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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