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4页(404字)

明法律的总称。

分律、诰、例、令等形式。主要法典有①《大明律》,明基本法典。

草创于朱元璋吴王元年(1367),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天下。②《大诰》,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特别刑法。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共四编。属峻令性质,用刑远比《大明律》苛刻,朱元璋死后,遂置之不用。③《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1500)成书,其后正德、嘉靖、万历年间数作增订,并附于《大明律》后。④《大明令》,朱元璋吴王元年所定,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共一百四十五条。原本已失佚。

⑤《明会典》行政法典。弘治十年敕儒臣分馆编纂,十五年书成,其后正德、嘉靖、万历年间重作修订。二百二十八卷。

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⑥《明条法事类纂》,弘治时将明初以来的法令根据五刑、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目分类纂集而成。

五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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