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6页(166字)
战国李《法经》有杂法。
秦汉设杂律。后世相承。北周改称杂犯律。隋复称杂律。
唐因之。元再称杂犯律。
明将其散入诸律,清亦同。其补他律所未备,涉及范围广泛,对商品买卖,借贷,度量衡制度,城市交通,医疗事故,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包括私铸货币、贿赂、强奸、赌博等罪,都详细规定了惩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