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2页(285字)

将罪犯遣送边远荒僻地区服劳役的刑罚。

周以前称放,于五刑之外另作流。秦的迁刑和汉、晋的徙边皆近后世流刑。北魏始将流刑列入五刑,为次于死之刑。北齐北周相承。南朝梁亦有此制。北朝流刑初无道里之差,北周始分五等。

刑期最长为六年,且附以鞭、笞。隋亦以流入五刑,后世皆同。

唐流刑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谓之“三流”。三流俱役一年。另有死刑减流服役三年的加役流。宋、明、清流刑里程同唐制。

宋时行折杖法,犯流者脊杖后配役一年,加役流配役三年。明三流俱役三年,并附加杖。

清亦同。唐、明、清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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