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8页(204字)

犯罪人在犯罪被发觉前主动向官府投案。

秦汉称“自告”。唐律规定,自首者,免其罪。赃物须归还官府或物主。如轻罪,已被发觉后,首告另犯的重罪,或被审此罪而首告他罪的,免其重罪和他罪。

自首不尽、不实的,仍按不尽、不实的部分治罪。犯罪被发觉后逃亡、越度、私度关津、犯奸以及私习天文的,不在自首减免之列。

自首以本人自告为主,亦可请他人代首,但本人须到官府受审。后世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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