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8页(273字)

古代刑法制度。

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刑罚。早在《尚书》等史籍中就有记载,初仅用于个别的人和事,并限于过失、意外事、疑狱等情况。

秦统一后始行大赦天下,后世因之。或三年一赦,或一年一赦,更有一年数赦者。

皇帝即位,改年号,立皇后太子或获奇物,遇异事,刻新玺等都可行赦。赦令颁布后,对一定期限内的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追究,已经判决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已经赦免的犯罪,不可重新提起控诉。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赦免,即常赦所不免。

按赦免的原因和范围,分郊赦、恩赦、常赦、大赦、曲赦等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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