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法地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8页(215字)

宋代一些对盗贼案件从重判处的地区。

宋仁宗嘉祐(1056-1063)间定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分,后扩大到今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的一些地方。至宋神宗元丰(1078-1085)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规定在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宋哲宗绍圣(1094-1097)后,规定只要犯盗贼罪就按《盗贼重法》从严论罪,而不计人数。

元符三年(1100)复依旧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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