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4页(228字)

明清官学的田产制度。

用其田租充作经费及供师生膳食等用。五代南唐于白鹿洞建学馆,已置学田。宋代书院多置之,或由私人捐赠,或由公家拨给。仁宗即位之初,即诏赐兖州学田。

神宗时推广于全国各地。金曾给每名生员学田四十亩。元颁布法令,以保证学校学田收入。明洪武十五年(1382),定学田之制,凡府、州、县有田租入官者,皆令拨归所属官学,府学一千石、州学八百石、县学六百石。官学各设专人径管,供给诸生廪膳,遂有廪生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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