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7页(246字)

西晋初土地占有制度。

同时实行的有*课田制。太康元年(280)颁布,规定王公在京城可有一住宅,并按等级在近郊占七至十五顷土地;一品至九品官可占田五十至十顷不等,荫附亲属九族至三世不等,荫附佃客十五至一户、衣食客三至一人。

被荫者免除国家赋役。平民男子一人可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规定的田亩数皆为限田数而非实授田数。占田制虽不能授予农民土地,却鼓励农民垦占荒地,同时助长官僚贵族兼并土地,故不能持久。

元康元年(291)八王之乱爆发后,即自行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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