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8页(240字)

亦称职分田。

北魏至明初,授给在职官吏作俸禄的公田。据《通典》始于北魏太和五年(481)。九年推行均田制时,又规定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解职时移交后任,盗卖者依律判罪。授给京官公田另有规定。隋京官给职分田五顷至一顷不等,按品级而定,外官也各有职分田。

唐京官一品、外官二品以下至九品给职分田十二顷至二顷,兵府各级官吏也授六顷至八十亩不等。宋、金、元只给外官职田。

明初沿元旧制,后即收回,折给俸钞禄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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