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3页(349字)

东汉至中唐按户征收之税。

初为临时征调各种物品。建安九年(204),曹操命令,除田租每亩收粟四升外,按户征取绢二匹、绵二斤,作为户调,合称租调制。西晋太康元年(280),规定:户主为丁男者,每年输绢三匹,绵三斤;户主为妇女或次丁男者(年十五以下至十三或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减半。

边郡缴三分之二,远者交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每户输賨布一匹或一丈。南朝宋时,户调为每年布四匹。梁、陈时,将户调改为按丁征收,故又称丁调。北魏前已有户调,并有调外之费,数额甚大。

均田制实行后,降低为一夫一妇纳绢一匹、绵八两,按丁征收。北齐、北周相同。隋开皇三年(583)改为调绢二丈。唐时,*租庸调制成立,仍按丁征“调”。

建中元年(780),改行*两税法,调并入两税,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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