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4页(244字)

*租庸调以外,按田亩或户等征取之税。

贞观二年(628),为备荒赈灾,建立义仓而征收。自王公以下,按亩征收,亩纳粮二升,贮州县义仓,不准别用。永徽二年(651),改按户出粟,上上户缴五石,余分等改征。不久又恢复旧法。无地商贾按户等缴纳。神以降,政府尽取义仓费用。

玄宗以后,推广为一般租税。代宗时,税额增加,成为一项重要收入。

*两税法实行后,与户税一起分夏秋两次征收。元时,除北方内郡征丁税外,也征地税。全科户每亩纳粟三升,减半科户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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