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9页(200字)

明清时赋税征银加征的税额。

元代已有名目,为征金课官吏的非法勒索。明中叶行*一条鞭法后,计亩征银。州县征得多零碎银两,须熔化改铸成块上交,改铸必有折耗,故另加征火耗。然加征火耗,大高于实际折耗。

清初,火耗不断增加。康熙后期,各省普遍加征,每两达二、三钱,最高者每两达五钱。

雍正二年(1724)始行火耗归公,列入正税征收,并存留地方充官吏养廉及其他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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