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籍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53页(309字)

古代隶属于官府手工业的工匠户籍。

魏晋北朝时,百工专门从事官手工业,有独立户籍,不算奴婢,但依附性强,世代相袭。隋唐时,工匠不在州县入籍,户籍隶于少府,每年需定期上番,即为政府服役,称为番匠。宋代工匠有军兵转业的军匠,有按簿籍轮流当差的匠户,有和雇来的民间工匠。元时,俘获或搜刮得大批民间工匠,编入系官匠户或投下匠户户籍。

明时,有轮班匠、住坐匠、留存匠之分。住坐匠依户籍不同又有民匠和军匠两种,军匠隶军籍。明中叶后,工匠可以银(即匠班银)代役,但匠籍制度不变。清顺治二年(1645)废除匠籍。康熙三十六年(1697)后,各省又将匠班银陆续并入地丁银,匠役制度完全废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