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1页(262字)

古代官府对典卖、舟、车、店、宅、田产等契约所征之税。

源于东晋*估税。北宋开宝二年(969)始征收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应于两个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证加印,逾期不纳加倍征收。

庆历四年(1044),定税率为百分之四。

宣和四年(1122),行经制钱,东南七路每贯增收二十文。

南宋绍兴五年(1135),行制总钱,每贯增至百文。元明清时,皆征契税,税率多有变动。

清初,只课买契,不课典(卖)契,税率约百分之三、四。后税率渐增高,并课及典契。清末,买契征百分之九,典契征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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