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契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4页(205字)

古代已向官府纳税并加盖官印的契约。

北宋时规定,凡田宅典卖立契约者,须经官府征税加印,方为有效。加印者称红契,未加印者称白契。

清行契尾法。纳税后,由州县将布政司所印契尾粘连于契据上,编列字号,于骑缝处钤盖官印。

契尾上填明业户姓名、财产价值,一存州县,一报上司,以杜绝伪造。后又行契纸契根法,由布政司印信契纸可以预买粘贴,但弊病甚多。

乾隆元年(1736)复契尾法。

上一篇:税监 下一篇:义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