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5页(275字)

北宋王安石新法。

旨在抑制大商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熙宁三年(1070),王韶在陇西古渭寨设市易务,控制西北互市贸易,为市易法之先声。五年,王安石借鉴经验,制定市易法。

于汴京设市易务,收购滞销货物。待市场需要时,商人可以产业、金银抵押赊贷,半年或全年加息十分之一、二归还。官府所需物资,均由市易务供应。后杭州、黔州、广州、扬州、成都等地皆推广,京师市易务改为市易司,统辖各州市易务。元丰八年(1085)因守旧贵官与豪商反对,罢部分州县市易。元符三年(1100)改市易务为平准务。后复罢不常。南宋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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