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50页(694字)

亦称洋禁。

(1)明洪武时,禁止民间从事海外贸易,违者处以严刑。永乐以后,渐松弛。嘉靖二年(1523),来华日本商人发生纠纷,掳掠浙江。明廷罢*市舶,重新厉行海禁。但倭寇走私猖獗,大肆骚扰东南沿海。部分沿海豪门地主与奸商舶主串通官吏,勾结倭寇,违禁出海贸易,甚至剽劫地方,获利甚巨。

三十二年,葡萄牙人又强借澳门,不服*抽分,与浙江、福建往来,违法贸易。明廷乃以俞大猷、戚继光等领兵抗倭,并屡申海禁令,百姓下海捕亦在受禁之列,沿海交通复被阻断。

但海禁不能制止倭寇等侵扰,沿海正常贸易又大受影响,当地农、渔民本来衣食于海,现丧失生计,不免浮动,甚至投倭事敌,至隆庆初,海禁令无法维持,倭患又大体平息,故朝廷准予开放海禁,准贩东西洋货,征收商税,沿海商品性农业与手工业亦得以复苏、繁荣。(2)清顺治十二年(1655),因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存在,清廷于沿海省份立禁,不准片帆入海与郑氏、洋人贸易。次年,又下禁海令,凡出海贸易与捕鱼皆在受禁之列,违者严惩,海口亦处处设防。十八年,下*迁海令,沿海百姓流离失所。

康熙十七年(1678),三藩之乱尚未平定,郑氏部队于福建沿海登陆,清廷再申禁海令,断绝交通。二十二年,清军入台湾,郑氏降。次年,开海禁,允许百姓出海贸易,并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口岸对外通商。自此每年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不少人留居南洋不返。

五十六年,清廷又实行南洋海禁,不准与南洋往来贸易,并令水师巡查拦截前往船只。沿海对外贸易再度萎缩,穷民逃亡海上。

雍正五年(1727),再开南洋海禁,限出洋贸易者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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