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关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51页(461字)

清时,实行控制对外贸易,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政策。

顺治初,沿袭明朝成法,不准外国商船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并厉行*海禁。康熙时,开放海禁,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口岸对外通商。乾隆二十二年(1757),又只限广州一地为通商口岸。并对出口货物作出更多的限制,粮食、生铁、生丝、绸缎等都在禁止之列。同时对外国商人严加防范,不准百姓与之接触。实行商行制度(参见”十三行”),只允许少数富商设立公行,负责进出口贸易,垄断承销外国进口货物,代购内地出口货物,规定进出口货价,代收代纳外商关税,代表政府与外商交涉。

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奏请制定《防范夷商规条》,对外贸严加限制,使闭关政策形成制度。闭关政策乃封建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产物,严重阻碍社会前进,影响经济发展,直接导致航海业的衰落,打击本国外贸商人和华侨,让外商长期垄断外贸主动权与高额利润,并妨碍外国先进思想文化与科学技术在中国的传播。道光二十年(1840),随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爆发,中国大门终于被英国侵略军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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