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58页(191字)
厂矿、企业等单位自有的车辆。利用铁路线路运行时,应向所在地车站提出书面要求,经铁路分局报铁路局同意,并对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过轨。由车站按《价规》规定核收运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由铁路分局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在货车统计方面,营业线和企业专用线内的自备重车,按运用车统计;自备空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按非运用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