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4页(82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政权的组织形式。

它是根据巴黎公社的原则和中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实行的一种制度。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组织,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它向全国人民负责,既能充分发扬民主,又做到高度的集中统一,并把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结合起来。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形式,是符合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领导、行政、司法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既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又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职权范围、工作程序等,都由宪法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同于资产阶级议会制,它是一种崭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制等权力机关参加对国家的管理。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制定各种政策、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当前的和根本的利益,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通过自己的专政机关,对一小撮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防止他们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人民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直接参加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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